据国家统计局核定,2013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分别比上年名义增长9.6%和10.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和8.1%。
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从2012年的2.37缩小到的2.35,小于全国的3.03,也小于江苏的2.39,山东的2.66,广东的2.84,河南的2.64,福建的2.76,重庆的3.03;天津、北京、上海等市分别为2.04、2.20、2.24。
2013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23257和11760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9%和10.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5%和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