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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研究
来源:   作者:   编辑:   时间:2017-07-06   点击数:

内容提要: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是经济发展阶段高级化的表现特征,也是最具有活力的经济增长源,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东部地区正从货物贸易向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并重转变,何如核算区域国际服务贸易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区域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国家《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大框架下,对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探索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困难做了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建立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探索建立产品统计与行业统计相结合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加强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和统计规范工作等建议。按照研究报告成果,对2011年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做了实证分析。

附录:2011年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证分析

导言

当前,随着服务业发展的日新月异,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作为最具有活力的经济增长源,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05-2011年,全球服务进出口总额从4.9万亿美元增加到8万亿美元,年均增长8.8%。其中,服务出口占全球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达五分之一。

中国服务贸易也取得了较快发展。“十一五”时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05年的1571亿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4191亿美元,年均增长18.3%,高于货物贸易年均增长2.3个百分点,高于世界服务贸易年均增长近10个百分点,全球占比从3.2%提高到5.2%。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的世界排名基本保持每年上升一位的发展速度,2011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量世界排名第四位,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分别位居世界第四和第三位。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正成为切实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抓手。2011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34个部门联合发布《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强调,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要促进服务出口、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力争到2015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到6000亿美元,年均增速超过10%。《服务贸易促进条例》也在积极酝酿之中,为服务贸易的管理和促进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建设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往已有的统计资料大部分是在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基础上加工整理而成,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联合国、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六大组织联合发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中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直到2007年底,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才联合下发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并于2010年作了较大程度的修订。该制度对于构建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有待各部门各地方作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几个主要概念

(一)服务贸易的四种供应模式

鉴于服务的生产与提供的特殊性,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4种供应模式:

1.跨境供应(Cross.border Supply)。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电讯、邮政和金融等;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旅游、留学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一个国家通过在另一个国家境内建立机构提供服务,如外资服务业企业;

4.自然人移动(Movement of personnel)。指一个国家的个人在另一国家境内以自然人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如外籍教师、律师等以自然人的身份在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二)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BOPS)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中规定的居民概念,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不属于中国居民的各种经济单位,称为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间的服务贸易,是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统计的主要内容,也是当前国际上开展最广泛、基础资料最完善、最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统计标准。它的数据来源主要是在国际收支(BOP)平衡表基础上加工整理而成。BOP统计的主要范围是跨境供应、境外消费,以及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的一部分。

(三)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

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针对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没有涉及到的“商业存在”这一服务贸易供应模式进行统计。也即,对外商在我国设立直接投资企业所进行的服务活动,以及对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进行统计。FATS统计的主要范围是商业存在和一部分自然人移动。

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BOPS)和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是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统计的两条主线。二者的统计方式和统计意义各有不同,在统计范围上也有交叉和重复,因此不能将二者的统计结果简单叠加。

在2010年商务部新修订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制度中,新增了自然人移动的统计内容作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辅线。内容包括中国境内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

二、 服务贸易统计在我国开展情况

如前所述,我国第一部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于2007年开始正式发布并实施。事实上,按照世贸组织定义的4种供应模式的服务贸易统计在国际上也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各国有指导意义的统一框架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是在2002年才发布的。之前有关国际组织对外公布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大多是根据各国的国际收支(BOP)统计资料加工整理而成,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地区)定期向国际组织报告BOP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能够按照两套标准,即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统计(BOPS)口径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统计口径来进行服务贸易统计的国家。

(一)文献综述

我国对服务贸易统计的研究最早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

首先,在统计框架的设计方面,贾怀勤(1998)、凌国平(2001)等认为应建立以BOP服务统计和FATS统计为基础的二元架构。王亚菲(2006)提出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应包含BOP统计、FATS统计和模式4统计三方面的内容。高敏雪等(2007)认为我国服务贸易统计框架应该是以BOP统计和FATS统计为主要部分,模式4统计为次要部分。

其次,在具体贸易模式的统计方面。贾怀勤(2002)认为BOP统计和FATS统计反映服务贸易统计的主要内容,并把BOP统计和FATS统计的具体内容和四种贸易模式对应起来。凌国平(2004)认为应该进一步细化现有国际收支关于服务贸易的统计分类,逐步构建国际服务贸易的EBOPS统计。他强调分类细化应主要涉及“运输、通信和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商业、职业服务和私人服务”,并提出了具体的细化分类。在FATS统计上,凌国平(2004)认为“无论是货物制造商还是服务提供商,应将所有的附属公司纳入FATS统计范围”,并建议按“生产者的行为进行分类”。在FATS统计的所有权范围上,他建议“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我国国际服务企业的情况,初步确定合理的所有权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情况,再逐步修正所有权标准,最终达到符合GATS的50%多数所有权标准的要求。王亚菲(2008)认为现有的BOP统计和FATS统计无法提供模式4的完整范围与数据来源,尤其是人数方面的信息。她认为应从“通过模式4自然人流动(流量)并在国外暂时存在(存量)的人数”以及“在该模式下提供服务的价值”两方面收集数据。建议“需要收集所有模式4人员类型,优先收集合同服务供应商和公司内部调动员工人数。”

第三,在对服务贸易数据的估算方面。目前,尽管我国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不够完善,很多统计数据无法收集,有些学者仍然以我国服务贸易的四种贸易模式进行统计估算。王亚菲(2006)对GATS与各种统计框架概念、定义和分类的协调一致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并估算出1997—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四种模式的量值。王亚菲(2008)研究了模式4的统计范围和数据来源,提供了关于自然人数统计的数据来源和初步列表。对于模式4提供服务的价值,主要研究了模式4与BOP和SNA的对应性,并对有关货币指标进行了改进来评估模式4的服务价值。王丹(2009)运用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运用分支构所处的行业、企业单位数、雇员人数和营业收入指标近似估算了我国内向FATS的规模。

(二)现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主要框架

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后于2009年对该制度重新进行修订,新的《制度》于20lO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制度》有较为明确的测量目标及相应的统计指标,有完整的表格体系和可靠的执行机构,有可行的对四种服务供应模式的测量方法。《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确定了法律依据。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开始逐步形成以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和外国附属机构的服务贸易为两条基本主线,以自然人移动统计为辅线,覆盖四种服务贸易模式的统计框架。《制度》中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涉及服务进出口统计、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和自然人统计三方面内容(详见表1)。

表1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主要框架

统计内容

统计范围

数据来源

统计方法

服务进出口

教育、环境、医疗、保健和社会、娱乐、文化和体育、分销和其他商业服务

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

全面调查

建筑及相关工程、运输、旅游、通信、金融、保险服务

有关部门现有统计资料

以相关部门数据为主体,辅助结合其他统计方法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进出口

商务部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 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系统

全面调查

外国(境外)附属机构服务贸易

非金融类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及对外投资企业

商务部现行统计系统

全面调查

银行、证券、保险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

根据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资料及其他信息渠道

以相关部门数据为主体,辅助结合其他统计方法

自然人移动

境内(境外)服务提供者在境外(境内)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服务

商务部系统逐级上报

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当地劳动、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收集行政记录数据汇总、上报给商务部

服务贸易总额

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根据上述数据来源综合整理

综合整理

1.在服务进出口统计方面,数据采集方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制度》对服务业的分类相对于BPM5标准有所不同,另设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分销服务等类别。服务进出口统计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企业直接申报。从2011年开始,有关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的贸易数据开始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申报和收集。此外,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贸易数据的采集来自于商务部的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外汇管理局的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数据采集方式的完善改变了以往只单一依靠BOP统计的局面,增强了数据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申报方式由原来仅依靠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数据改为直接申报数据和间接申报数据相结合。服务进出口统计频率进一步提高,改变了以往数据收集和公布一年一次的频率。对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等进出口数据的统计直报系统采取的是季报;总额数据采取的是年报。

2.在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方面,《制度》确立了内向FATS统计和外向FATS统计。依据数据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非金融和金融两大类。非金融内向FATS统计以商务部外商投资统计为主要数据来源。非金融机构外向FATS统计以商务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为主要数据。两类数据均利用现有统计系统采集,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数据从商务部获取。金融类FATS(外向和内向)统计数据来源于相关金融部门,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此外还可根据有关部门的业务统计数据加以补充。需强调的是,上述内外向FATS统计均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持有股权50

%以上的企业列为统计对象。

3.在自然人移动统计方面,《制度》初步建立起自然人流动情况统计。在“中国服务贸易直报系统”中收集“境外来中国各地自然人情况”和“中国各地赴境外自然人情况”的数据,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当地劳动、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收集行政记录数据汇总、上报给商务部门。分“国别(地区)、职业(类别、人数)、收入、性别、学历、工作时间”等方面进行统计。除此之外,《制度》要求按照GATS对服务贸易模式的界定,分别从“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来对“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进行总额统计。总额数据由商务部根据调查对象申报数据及其他数据源综合整理。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实行定期对外发布制度。商务部以《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和《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年度中国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和自然人移动等统计数据。

(三)区域服务贸易统计开展情况

一些经济较发达的沿海省市,先行进行了区域服务贸易统计的探索。上海在1997年就开始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探索。上海市外经贸委与上海市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密切合作,共同建立了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分为两大主线,分别是以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为基础的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以及遵循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衔接的原则,以增加值为核心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该体系至今已经统计了从2000以来的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统计的结果以统计报告的形式入编每年出版的《上海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研究报告集》。

浙江也在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2006年,浙江省外经贸厅会同浙江省外汇管理局、浙江省统计局就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组成了联合课题组,探索了相对较科学的统计方法和统计指标。并根据课题研究结果,收集了2000年以来浙江服务贸易的相关资料,编制了以国际收支统计为基础、以部门数据为修正的浙江省服务贸易统计表。2007-2011年由省商务厅主编,联合省外汇管理局、省统计局以及交通、文化、旅游、金融、教育、卫生、科技等相关部门编辑出版了各年度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报告。

宁波市在探索研究区域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方面也有其独特之处。具体是以BOP统计为主,FATS统计为重要补充,除了国际收支统计指标外,还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指标以及外商投资第三产业的有关统计指标加以修正和全面反映。在BOP的统计体系中,主要统计对象是境外交付以及跨境服务,数据采集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原则,即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FATS统计体系则主要依托FDI统计,主要统计对象是商业存在。

三、当前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主要难题

(一)统计方法制度尚不完善

1.《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与现行国民经济统计存在较大差异。

首先是统计标准上的差异。基于1993年《国民核算体系》(SNA93)的现行我国国民经济统计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居住地的定义。凡是在编报国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是该国的居民,否则就是非居民。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统计标准是“属地”原则。而基于GATS法律定义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2010版)遵循的是“属权”原则,这主要反映在对外国附属机构(商业存在)处理上的不同,根据属地原则,外商附属机构在东道国内的交易,计入东道国帐下,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计入东道国的进出口,属权原则则相反。

其次是统计分类上的差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WTO成员国的贸易谈判服务,它的统计分类主要是基于产品分类,这与我国现行以行业分类为主要基础的国民经济统计框架不能完全对应,这造成了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数据来源、收集信息的渠道等无法与现有的统计体系相融合,给收集统计信息资料带来很大难度。从大的产业分类来说,建筑工程在国民经济统计中列入第二产业项下,而服务贸易统计中把建筑工程服务收入列入服务业项下。另外,如一个制造业企业也有可能承接境外公司的设计或研发项目,在现行工业统计中,这部分收入统计在制造业销售收入中而不是服务业产值项下,但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这部分产值应统计在服务产值项下。

2.《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2010版)存在较多不足。制度对数据的采集、使用等方面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制度中规定,“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全数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测算,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等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服务贸易统计调查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进出口,以及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现有的商务部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输、旅游、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进出口数据则利用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统计资料以及测算数据和其他信息源进行统计。”

首先是服务贸易统计调查系统是一个尚在完善中的统计直报系统,统计直报工作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数据缺乏完整性;

其次是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数据从上述说明中的三个系统中无法取得完整的数据;

第三是占服务贸易总额一半以上的运输、旅游、通信、金融和保险这几大项的数据采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是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服务贸易数据使用、发布没有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导致各地区数据不完整、不可比。

总之,一个上下统一、规范严谨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尚未形成,不能满足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管理需求。

3.外汇管理局系统的国际收支统计越来越不能满足服务贸易统计的需要。随着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的扩展、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非国有银行的大量设立以及出国留学潮、旅游潮的涌现,大量的非外汇、非体系内的服务贸易数据被遗漏,出境游客和留学生的境外消费规模更是严重低估,运输进出口的统计方法不尽合理。外汇申报中的结构性偏差大量存在导致服务贸易的结构与事实不符。目前国际收支统计除了总量、行业结构等不能完全满足服务贸易统计需要之外,在地区结构、国别结构等方面更是与服务贸易统计需要有较大的距离。

4.即使是《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本身也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难题。如以跨境消费和支付为主要内容的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BOPS)与以商业存在为主要内容外国附属机构统计(FATS)这二个不同统计标准的数据重复、指标不统一的问题,以及自然人移动统计具体操作等,都尚未解决。

(二)统计调查难度较大

1.服务贸易统计的调查对象多且散。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显示,至2008年底全省共有服务业法人单位29.9万家,其中非金融及非公共管理类法人单位22.6万家,如果再加上有能力承接服务外包的3.2万家规模以上[1]工业企业,这意味着仅服务贸易出口的潜在调查对象就有近26万家。这些企业行业分布广,涉及十多个门类100多个行业中类;大量服务业企业存在票据管理不严格、税收制度不健全、财务资料失真等问题,统计基础薄弱;与此同时,我省作为一个沿海较富裕的省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留学生到境外留学,有更多的浙江人到境外旅游,每年有600多万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到浙江观光、休闲、探亲、商务活动等,这些都是我省教育、旅游进出口的消费者,因此也是服务贸易统计的调查对象,对这些个体消费者的统计调查尤为困难。

2.由于服务的特殊性,有些依附在货物上的服务价值很难剥离开来。如嵌入在出口或进口货物上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价值等。

(三)统计力量薄弱

除上述所提及服务贸易调查对象的统计基础薄弱之外,作为我国服务贸易主管部门的商务系统的统计力量也极为薄弱。商务部服务贸易司是2006年新成立的机构,人员配备尚不完整。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成立至今也仅短短5年的历史,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和自下而上的数据采集渠道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且服务贸易统计从国际到国内都是一件新生事物,很多领域在不断的完善、修订和摸索之中,统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四、构建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思考

当前,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不完善与服务贸易统计的重要性、迫切性的矛盾日益突显,特别是服务贸易出口列入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浙江省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之后,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统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建立上下统一、规范有序的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建立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协调机制

建议在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统一框架下,建立以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外管局为主体,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协调机制,以保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循序渐进地建立和完善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当务之急是,一要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和省外管局等主要部门要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龙头,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国别(地区)统计分类代码》等统计标准,对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所在地、进出口商品国别等基本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统一企业编码,以达到企业基本信息库共享目的,方便信息交流、沟通、合并及统计。二要以服务进出口统计为主要内容,根据目前商务部制定的统计制度中规定的服务进出口十四大分类,针对各大类出口和进口的不同情况,以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为原则,分别采取不同的统计方法分块采集数据,以达到省、市各级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横向可比,纵向可加”的目的。三要建立重点企业统计监测网络,以服务外包、文化、教育、分销等重点行业企业为基础,建立重点企业统计监测网络,以企业的经营状况、进出口效益等为主要内容,掌握服务贸易企业的微观情况,满足上报国家需要,同时为省委省政府宏观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四要在适当的时候,逐步建立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以政府统计系统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和商务系统的境外投资统计制度为依托,整合各有关部门的现有统计资源,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内向和外向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数据。五要抓住浙江服务贸易的特色和亮点,在重点、难点上寻求突破。如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通过淘宝网等平台上进行的海外代购、代理等现象日益增多,其代购费、代理费收入也是分销服务进出口的内容之一,应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优势,测算和剥离出其中属于服务进出口范畴的那部分规模。六要跟踪服务贸易统计规则的变化,如《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对服务贸易项下内容的修订等,不断完善统计方法,调整统计范围,细化统计项目,增强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可比性。

(三)探索建立产品统计与行业统计相结合的服务贸易统计方法

从长远来看,服务贸易统计的最终解决方案是要紧紧依托现行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借助现有的统计渠道和方法来收集和整理数据,既可以解决统计调查难度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区域间、国际间比较的难题。其中,服务出口统计具体是在现行政府统计系统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中增加服务出口、出口国别等相关指标,充分运用《投入产出编制手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注释》等制度文件,规范产品统计与行业统计的对应关系,测算和整理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对应的产品部门的出口数据,既能满足分级出数据的需要,又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详见表2、3)。

表2 区域服务贸易进出口数据采集的理想模式(出口部分)

产品

数据来源或调查方式

涉及部门

涉及指标

对应行业(代码)

1.运输

对运输业企业布置报表

统计局

在服务业统计报表中添加出口指标及出口国别的附加表

53、54、55、56、57、58、59

2.旅游

旅游系统日常报表

旅游局

旅游外汇收入

3.通信服务

对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等邮政及电信运营商布置统计报表

统计局、通信管理局、广电厅

在服务业统计报表中添加出口指标及出口国别的附加表

60、63、64

4.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商务厅日常报表

商务厅

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

5.金融服务

对货币金融服务业、资本市场服务业、其他金融业企业布置报表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证监局

银行业、证券业等对境外服务的收入,不论是否以外币结算

66、67、69

6.保险服务

对保险业企业布置报表

保监局、外汇管理局

保险公司对境外服务的收入,不论是否以外币结算

68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经信委、商务厅日常报表

商务厅、经信委

软件业统计报表中的软件出口额、服务外包统计中信息技术外包(ITO)合同执行额

8.教育服务

对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布置统计报表

统计局、教育厅

在服务业统计报表中添加出口指标及出口国别的附加表

82

9.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

对卫生、社会服务行业企业布置报表

卫生厅、民政厅、统计局

在服务业统计报表中添加出口指标及出口国别的附加表

83、84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对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布置报表

文化厅、新闻出版局、广电厅、体育局、统计局

在服务业统计报表中添加出口指标及出口国别的附加表

85、86、87、88、89

11.分销服务

统计局批发业日常报表、抽样调查

统计局

批发零售业的出口总额乘以抽样调查而来的服务率,在报表中添加出口国别的附加表

12.其他商业服务

对各相关行业企业布置报表

统计局

在服务业统计报表中添加出口指标及出口国别的附加表

71、72、73、74、75、76、77、78、79、80、81

表3 区域服务贸易进出口数据采集的理想模式(进口部分)

产品

数据来源或调查方式

涉及部门

涉及指标

1.运输

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支出表、对远洋运输船只抽样调查

外汇管理局、宁波舟山商务局

服务贸易项下运输支出、对远洋运输或作业的船只进行抽样调查获得在外码头维修、补给的支出

2.旅游

抽样调查、财政系统业务报表

旅游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财政厅

联合旅游局和调查总队,对浙江居民家的出境支出进行入户调查,获得浙江居民因公因私在外旅游的花费情况,结合财政系统业务报表中的出国经费部分,获得浙江公民旅游进口数据。

3.通信服务

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支表

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项下相关项目的支出

4.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商务厅日常报表、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支表

商务厅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中的进口部分、服务贸易项下的工程支出

5.金融服务

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支表、银行业业务报表

外汇管理局、银监局

银行业、证券业等付给境外服务提供商的支出,不论是否以外币结算

6.保险服务

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支表、抽样调查

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服务贸易项下相关项目的支出、结合居民入户调查获得浙江居民通过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支出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支表

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项下相关支出

8.教育服务

抽样调查

商务厅、教育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实施居民入户抽样调查,获取浙江居民出国留学的教育费和基本生活费的总额

9.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

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支表

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项下相关支出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支表

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项下相关支出

11.分销服务

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支表

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项下相关支出

12.其他商业服务

外汇管理局结售汇收支表

外汇管理局

服务贸易项下相关支出

(四)加强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和统计规范工作

一是要根据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在人员配置、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有效的保障,特别是要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统计工作及时落实到位;二是要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制度。在统一方法、统一制度、统一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统计发布和管理制度,杜绝数据之间相互矛盾、上下数据不衔接、或数出多门的现象。三是要加强服务贸易统计的分析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服务贸易专项统计课题研究。加强对服务贸易进出口运行分析,实时掌握进出口的产业动态和国别市场格局。以便国家优惠政策出台时,能够引导我省服务贸易企业充分用好、用足国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