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是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初开始在全国统计系统推行的一项重要规范性制度。2012年1月,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保障企业一套表等四大工程顺利实施的通知》(国统政法字〔2012〕6号),决定在推进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决战决胜关键阶段,在全国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进一步明确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保障企业一套表的顺利实施。
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产生过程
统计法律告知制度所涉及的告知内容,其实在全国统计系统中都不同程度、形式各异地存在着,并在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南京市统计局则是首个在年报中试行统计事务告知制度,并将其相继系统应用于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经济普查、统计专项调查及企业(单位)一套表试点等工作中,得到了国家统计局的关注和肯定,并将其经验在全国推广。
(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产生,缘起于一次统计执法活动的实践
统计法律制度的产生也是统计调查工作程序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2007年,南京市统计局在对本市所辖县一家企业的统计监审过程中,查证该企业存在迟报、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2010年起实施的修订后的《统计法》将“虚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修改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决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向该企业发出了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该企业在回执中辩称没有故意迟报、虚报统计资料的主观动机,主要原因是企业人员对统计指标概念、范围、计算口径及上报时间等要求不清楚,统计机构也存在未履行将相关统计业务知识和法定要求告知相关单位的义务。尽管南京市统计局之后出示了培训会签到册、年定报会议文件及企业统计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证据材料,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但在这一案件中也发现了统计调查程序链中确实存在着“软连接”,认识到如果不及时完善统计调查程序,此类事件还会一再发生,并对统计依法行政带来极大危害,影响政府统计的科学性、严谨性和权威性。
(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是为克服统计调查程序链本身存在的缺陷而产生的一项补充性制度
现行统计方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统计调查程序链产生“软连接”,进而影响到统计执法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周密性。一是统计调查制度未依法公布实施,统计调查对象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作为各级统计行政部门的法定规范制度,目前只是作为内部行政行为来实施,大部分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技术规范并未对外正式公布,各级统计行政部门专业人员熟悉知晓这些规定,而统计调查对象并不直接知晓国家、省(市、区)的统计制度,不甚清楚统计调查中的权利义务,既不能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知情权,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定要求,易引起诸多的统计行政诉讼。二是统计调查制度在分级执行的过程中,上报时间、上报主体等存在差异,影响制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目前,国家统计制度未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上报时间、统计报表的基层报送机关等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统计调查对象上报时间上,各地差异显著,基层大多是由社区干部或村干部自己决定,基层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统计报表上报时间早于企业财务报表或盘点时间的情况,影响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实施,克服了统计调查制度存在的缺陷,以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的形式,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权利义务、需要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种类、上报方式、上报时间、送达机关等具体事项,极大便捷了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工作,也完善了统计调查程序链。
(三)统计法律告知制度在南京创立并得到初步完善,继而由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实行
南京市统计局通过在2007年年定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企业(单位)一套表试点工作中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积累了宝贵经验,并将其上升到规范制度层面,使这一有效举措形成法定规范工作机制,于2009年9月颁布了《南京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又在2011年10月制定了《企业(单位)一套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将这一制度应用于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2012年1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保障企业一套表等四大工程顺利实施的通知》(国统政法字〔2012〕6号),决定在全国统计系统实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
二、统计法律告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律告知制度作为统计行政部门的一项规范性制度,主要由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两个部分组成。
(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
目前国家统计局以通知发文的形式要求在全国统计行政系统内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但尚未制定国家级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而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如南京市)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了《南京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借鉴南京的经验并结合浙江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浙江应制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的《浙江省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一系列内容,从而在制度上推进我省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实施。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是应当向其履行告知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范围,包括大型普查的普查对象、抽样调查的抽中对象、经常性统计调查中的新增统计调查对象、新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中的调查对象,同时应明确实行企业(单位)一套表的统计人员应全部纳入告知对象范围。
二是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的内容,应当规定大型普查、新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应当告知开展本次统计调查的目的、法律依据、具体要求、主体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和法律义务。经常性的统计调查还应专门告知统计报表名称、表号、报表期别、上报方式(途径)、上报时间等内容。
三是法律事务告知书的组成部分、制表机关、签发人、送达方式(特别要明确留置送达的程序)、存档等内容。
(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应当在保证告知内容清楚、完整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简洁、明了,内容应包括:被告知企业名称、统计调查法律依据、统计调查对象及统计人员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报表制度名称、报表名称、表号、报表期别、上报时间、上报方式、上报对象等,还应包括单位负责人、单位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及联系电话,告知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此外,告知书应在签章后由统计管理机构和统计调查单位各执一份,必要时由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留存一份。
三、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重要意义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从南京市统计局试行至今已有5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推行也已近一年。随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在全国统计系统的推行,这项制度在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依法行政能力、完善统计方法制度及程序方面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推行,实现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化,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作为新生载体,将抽象的行政法律关系转化为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在告知书中明确载明“你单位已被确定为法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度的规定,应当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义务”,这一做法明确了统计调查行政部门与统计调查对象之间的具体统计法律关系,将内部行政行为全面、准确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将内部行政行为转化为外部行为。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推行,改善了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的微观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普遍存在重视会计工作而忽视统计工作的状况,而统计人员填报统计报表的复杂繁琐程度其实不亚于填报会计报表,但在实际工作中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也不关心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受到很大打击。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推行后,告知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通过阅读统计调查任务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加深了单位负责人对统计人员工作辛苦的知晓,提升单位负责人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人员的重视程度,对于提高统计人员的工作地位、改善工作条件具有积极作用,从而在整体上改善统计人员的微观环境。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推行,提高了统计调查对象的依法统计观念,加强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以往的统计法制宣传通过会议培训、现场发放资料、动漫短信广告宣传等形式,向统计调查对象宣传依法统计,这种集中型、运动式的普法手段以最高效的手段扩大了统计法制教育宣传面,但接受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和统计人员,主要停留在对统计名词概念的认识和依法统计的笼统了解,对于基层统计工作改善效果并不直接、明显。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直接由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阅读后签字,并对其现场进行答疑解释,这种“一对一”的个性化宣传效果,更贴近现实、贴近基层,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告知书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配备必要的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稳定性,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稳定统计人员队伍,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统计法律告知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浙江省统计局从2012年2月开始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从2011年年报和2012年定报起,要求在全省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印发省级《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文本。要求各地根据情况,稳妥有序推进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实施。
(一)嘉兴市试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实践经验
以我省嘉兴市为例,该市于2012年8月成立了全市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分三步在全市开展“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工作,同时印发了告知书的参考文本。
“嘉兴版”《告知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统计法定义务权益告知确认书》,内容主要是《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由管理统计机构领导、调查对象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名,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第二部分为《统计调查报表上报时间和要求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的表号、报表名称、报表期别、上报时间、上报方式、上报对象等内容,由管理单位盖章、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第三部分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确认书》,主要内容是填写统计调查单位的分管统计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还包括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近两年内是否有调整、是否建立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管理制度及统计人员专兼职情况等,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这三部分内容构成了完整的《嘉兴市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并一式三份分别由统计调查对象、乡镇(街道)各留存一份,一份报市统计局备案。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有益的探索进一步完善了该市统计基层基础,也为该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完善和保障
一是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还缺乏法律基础保障。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统计法律事务告知管理条例》作为这一制度的法律基础和保障,现行《统计法》也尚未将“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写入《统计法》条文。市、县统计部门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必须把国家和省级的告知书标准版式进行具体化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告知书只能停留在宣传单的作用效果上。因此建议国家统计局早日启动相关立法和修法程序,同时允许部分省市先行先试,制定省级《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办法》,以使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二是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需要借力以“企业一套表”为核心的“统计四大工程”,加速推进其全面实施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名录库变化的实时更新,因此需要将告知工作的关口前移,特别是在新增企业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同时,实现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同步告知。在联网直报系统和数据采集管理软件系统中,不仅需要对统计人员录入端口加载电子版的告知书,还应当加载对象为统计单位负责人的电子版告知书端口,并要求通过端口提供电子签名和电子印鉴,提高告知制度的执行效率。
三是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应与统计信用企业建设相结合,将其作为统计信用企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开展,同时将其实施情况纳入统计信用企业评价,保障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的顺利实施。通过告知制度的推行,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工作情况的掌握,对于一些统计“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不完善,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以及对统计事务告知工作不配合的统计调查单位,除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外,可以依法将统计告知的执行情况纳入统计信用企业评价体系,保障告知制度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