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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与作用研究
来源:   作者:   编辑:   时间:2017-07-06   点击数: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之一,是“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有效载体,对丰富和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业竞争力,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本文分析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当前状况,并充分利用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剖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更好地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起源、发展过程和现状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起源和发展过程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

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的名词,在不同国家、不同产业领域有着多种发展模式,称谓也多,有叫合作社的,有叫协会的,也有叫公司、工厂的,合作社只是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泛称。195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作了定义: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存在形态来看,有初级形态(技术交流型)、中级形态(技术经济服务型)、高级形态(技术经济实体型)三类。初级形态以各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初级形态存在,大多以专家或专业户的口头讲授与现场示范表演的形式进行初级形态的技术交流;中级形态能从事以各种实物形式(种子、种苗,农药、化肥,植保、耕作、运输、加工机械等)为社会进行技术经济服务;高级形态则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经济实体(公司、加工厂、冷库、屠宰厂等),实质上已成为企业法人,形成既是为成员服务的合作性质的社团组织(合作社),又是讲求经济效益,重视谋取利润的盈利性企业(公司)。由于各个地区间的科技水平以及商品发展的差异,初、中、高级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均有其存在的空间,初、中、高级三种形态的专业合作组织会长时期同时存在。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出现发展有其必然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体制改革,实行包产到户,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交给农民。生产什么样的农产品并把它们卖个好价钱,用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成为摆在我国农民面前的首要难题。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以计划经济为主,农业生产能力也处于较低水平,农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状况,农产品的生产销售问题并不突出。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加上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农产品出现结构性生产过剩,农产品的销售问题越来越突出,农产品“卖难”现象不断出现,农民增产不增收,甚至出现增产减收。在农产品生产更加向市场化、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农业生产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撑,以提高其产品的科技含量;需要雄厚资金的支持,以扩大生产获得规模效应;需要完整、准确、迅捷的市场信息和更好的市场营销渠道;需要有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质量检验检测机制;希望自己的产品能打出品牌,占一定的市场份额,使农业成为具有较高竞争力的产业。显然,在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的主体----千千万万的农民,绝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得到的。因此,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业竞争力意义重大。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市场经济建立完善过程中筛选出高素质农业生产者时自发出现的。随着我国市场制度环境的改进与完善,以及农业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在农村不断出现具有一定生产水平、经济规模、农产品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化生产大户,他们素质较高,对市场的把握能力较强,基本符合现代农业生产的要求。他们为尽可能降低甚至避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就可能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选择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联合其他专业生产大户、专业生产小户甚至普通农户,形成一定规模的商品销售量,从而增强生产一方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并通过集体的力量降低独自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减少不确定性。而对大部分普通农户来说,素质不高,对市场的把握能力不强,独自生产会承担很高的市场风险,加入合作组织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他们的生产经营风险。

无庸置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农业发展的历史趋势,而且也是我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现实选择。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后,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多种经营的发展,农业竞争力的提高,都必然涉及到农民进入市场的问题。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整体进入市场,无疑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最为有效的应对措施。

3.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起源和发展历程。

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0年3月我省第一家临海市茶叶协会成立,1984年,省农业厅在苍南县进行了试点。当时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均以各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初级形态存在,主要也是以专家或专业户的技术指导为主,组织上比较松散,没有合作社(协会)资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章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发展较为缓慢。到1996年,浙江省农业厅制订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同年末,全省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2300余个[1],1998年,浙江省还起草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开始走上正规。

随着农业的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协会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难于为农民提供信息、销售等方面有效的服务,这需要根据专业化的要求,将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人和组织联合起来,走专业合作的道路,实行专业服务。同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起的作用也日益重视,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扶持。1998年9月,江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着重抓好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服务组织。2001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要求:“要重点扶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民的带动力。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合作组织等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只要有市场、有效益,能够增加农民收入,都要一视同仁,给予扶持。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分工协作中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浙委〔200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大力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同年,省政府专门确定了22家省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这一时期,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稳定发展,并且大部分转型升级为中级形态。到2004年末,全省共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808个,成员总数30.26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202.95万户,培训成员76.18万人次。

2004年1月1日,全国首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开始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我省制定的这一条例,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组织架构、股本构成、组织原则、利益分配原则、经营管理制度以及政府应履行的职责等方面均做了全面的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企业法人主体地位进一步确定。这一时期,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企业法人地位得到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发展,并且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具有高级形态特征。到2007年末,全省共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788个,成员总数31.22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399.39万户,培训成员117.39万人次。

(二)当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状况

据统计,到2007年末,全省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788个,拥有农民成员数30.41万个,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拥有农民成员数为52.5个,平均带动非成员农户690.0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数和被带动的农户数分别占当年农业生产户数的3.8%和50.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和我省的农业生产密不可分。现阶段,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从从事产业来看,以种植业为主。2007年末,从事种植业的3019个,占52.2%,占到一半以上;从事畜牧业的944家,占16.3%;从事林业、渔业的各为618个和596个,分别占10.7%和10.3%,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及其他产业的613家,占10.5%。

2.从经营服务具体内容来看,以生产销售一体化服务为主。2007年,主要提供生产销售一体化服务的3982个,占68.8%;其次为技术信息服务,为668个,占11.5%。其他各种服务如运销服务、农机服务、购买服务等的为1138个,占19.7%。

3.从合作组织负责人情况来看,真正是农民自办的组织。2007年末,合作组织负责人是农民的有4818个,占83.2%;其他的大部分为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4.从财政扶持情况来看,三分之一强能得到各级财政扶持。2007年末,有2029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各级财政扶持,占总数的35.1%,平均每个获得扶持资金8.68万元,其中得到中央财政扶持的平均每个获得18.98万元,得到省级财政扶持的平均每个获得15.79万元,得到市、县(市、区)财政扶持的平均每个仅获得4.49万元。

5.从经营服务情况来看,合作组织正从中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转变。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高级形态转变奠定了法律基础,目前我省的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具有高级形态特征。2007年末,全省创办加工实体的专业合作组织960个,执行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的2726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2792个,拥有注册商标的1988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论证的1475个。

6.从分布情况来看,已有四分之三的乡镇级单位(包括乡、镇、有农业生产的街道及乡镇级农场,下同)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2006年全省共有1081个乡镇级单位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占全部乡镇级单位数的72.7%;其中拥有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乡镇数为581个,占39.1%。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最直接最现实的作用,就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从浙江实践看,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基本上都出现了“建一个组织、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群众”的可喜局面,有效提升了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挖掘了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增强了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培养了新型农民。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降低市场风险。

组织起来,走向合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是当今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使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进行了有效对接,降低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如三门县丰安粮油专业合作社,通过产前统一采购、供应种子种苗,产中统一供应农资或饲料、统一技术服务,产后统一开拓市场、统一包装、统一销售,甚至统一价格,有效地促进了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布局,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2006年全省共有6.30万户农户主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农产品,销售金额达到8.07亿元。

2.加快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增强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农业进入新阶段后,农产品的竞争不再是单纯的价格竞争,而是品牌、科技、质量和服务等的综合竞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不是简单的生产合作,而是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合作,不仅能把农产品卖出去,而且还能卖出个好价钱。同时,利用组织优势,加快了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较好地实施了农业标准,建立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品牌战略,集中开发市场,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3.延伸了农业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附加值。

随着农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经营范围开始从原先的生产销售逐步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方向发展。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本身对外追求经济效益,对内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根据交易量返还的原则,将加工或销售增值部分的大部分利益返还给成员,使农民成员有机会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如浙江省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2006年拥有正式成员152人,准成员130多人,固定资产296万元,西瓜生产基地13个,面积1.3万多亩,联接农户9200户,在国内20个省市50多个水果批发市场建立销售网点,先后在各大中城市设立150多个专卖店,为“玉麟”西瓜流通建成了一条高速通道。

4.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有序生产,降低了市场风险;统一标准生产,推广新技术的应用并提供技术指导,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损失;建立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实施品牌战略,统一销售,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降低了销售风险;经营范围拓展为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依法在市场价格收购组织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的基础上,实行“二次返利”,年终可分配盈余的60%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使社员分享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收益。这些环节,降低了市场风险和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经营利润和附加值,均使农民收入得到实实在在的增加。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通过设立公益金等互助资金,并利用成员间的辐射效应和示范效应,先富裕起来的一批成员带动尚未富裕的成员,促进农民共同富裕。

5.提高了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产品要有竞争力,必须要有科学技术的支撑,就需要提高成员的科学文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组织成员收看广播电视,阅读报纸、书籍,自办墙报、辅导材料,不定期邀请专家学者现场授课等方式,对广大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成员的科学文化知识。通过培训,多数成员能掌握了农业生产的一两门实用技术,特别是通过在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习和实践,培养锻炼了大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实用技术人才。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其独特的组织形式,融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加工销售、资金融通、市场开拓等服务功能于一体,有效地解决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统”不了、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使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本身在市场经济中获得“双赢”,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上个世纪末特别是2004年我省赋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殊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地位以来,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从总体上来看,发展过程中尚存在不少问题。

1.区域、行业分布不均,总体覆盖面较小。

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在全省1486个乡镇级单位中拥有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仅为581个,占全省乡镇级单位的39.1%,共拥有实体型组织数为1915个;而在这些拥有实体型组织的乡镇级单位中,有128个拥有5个及以上的合作组织,比例为22.0%,但这些乡镇级单位却拥有实体型组织数为1007个,比例达到52.6%。这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经常性开展活动的实体型组织在我省的分布并不均匀。

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主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农产品的农户占全部有农产品销售的农户比例仅为1.5%,销售收入仅占全部销售收入的2.1%,总体覆盖面较小;从分市来看,各地分布也不均匀,农户比例最高的是温州市,为3.1%,最低的为舟山市,仅为0.5%,销售比例最高的是台州市,为3.5%,湖州市、温州市也超过3.3%,而最低的嘉兴市仅为1.0%。另外,从行业结构来看,主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种植业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种植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为2.2%,林业销售收入比例为0.7%,牧业销售收入比例为3.0%,渔业销售收入比例为1.1%,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行业的分布和所起作用也不均匀。

2.发展水平还不高,创立经济实体的合作社不多,外联市场不够,效益不佳。

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全省共有4032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实体型组织仅为1915个,占47.5%;另外,前已述及,2007年末,我省已创办加工实体的专业合作组织960个,仅占全部合作组织数的16.6%,这些数据表明我省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层次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服务基本以传授技术、信息咨询为主,基本没有固定活动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也不开展经常性业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农民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但目前合作组织发展层次不高,缺乏实体企业支撑,在外联市场的力度上显得不足,尤其表现在市场信息缺乏、品牌意识不强等方面,致使合作社的合作效益不高,农民得到的实惠难以保证。另外,随着近几年我省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加大,出现相当数量的挂牌空壳合作社,仅仅是成立了一个机构,注册了一个法人,内部制度不健全,基本上不开展任何活动,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3.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不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有明确规定,需要有章程、组织机构,但我省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不够规范,许多流于形式,挂在墙上,有的甚至没有章程;组织机构不健全,几乎没有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即使有也流于形式。另外,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日常运作主要由理事长一人说了算,成为生产大户的合作组织,民主管理意识谈薄,资金积累制度和风险保障制度缺乏,社务不够公开,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不够完备。

4.资金、管理人才短缺现象严重。

从资金方面来说,到2007年末,我省578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资金总额为23.31亿元,资产总额55.14亿元,平均每个合作组织分别是40.3万元和95.3万元,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与开展经营活动时需要的大量资金差距过大,更别说是扩大生产规模了。由于合作组织自有资金有限,绝大部分需靠信贷解决,而受资产抵压限制往往又很难从金融机构及时足额贷到资金,这样只能依靠信誉暂时拖欠成员的货款,等到资金回笼时再予兑现,以致削弱了合作组织的服务职能,制约了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

从管理人才来看,前已述及,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绝大部分是农民,虽说近年来我省农民的素质大有提高,也涌现出大量有能力懂管理的新型农民,但总体上来说学历普遍不高,经营管理理念陈旧、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不强。另外,管理人员和成员对创办合作组织抱有功利思想,部分合作组织纯粹是为争取政府的扶持资金而成立的,对合作机制了解非常有限,对合作社本质的认识不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需要大量年青有活力、懂经济懂管理的人才来把好舵,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好,真正起到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作用。

5.外部发展环境尚存缺陷。

一是政策落实不到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合作组织的发展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纷纷出台各种扶持政策,但在实践过程中,许多政策在基层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执行不统一,造成许多合作组织不敢建帐,担心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被作为征缴更多税收的依据;用地困难成为合作组织发展遇瓶颈,用电优惠政策得不到落实使合作组织运作成本较高,使合作组织发展受困扰;农业保险等未得到解决使合作组织有后顾之忧,不敢扩大生产。

二是认识不到位。一些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专业合作组织的含义不清楚,对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作用、地位看法不一,思想不统一,认识不到位就会导致国家、省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是在发展过程中没有真正把握“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部分乡镇(街道)在引导、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时,包办过多,行政干预过多,以致介入过深,管了不该管的事,农民真正得到的实惠不多。

四、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若干对策建议

1.加强扶持力度,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合作组织做大做强。

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出台实施办法和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探索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点环节、具体途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更好地发挥示范项目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协调沟通,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和完善建设项目、农业保险、用地、用电、绿色通道、自营进出口以及人才支持等相关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到位。对法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技术支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新技术的应用转让。支持合作组织横向联合、纵向联合和兼并,突破地域和行业限制,让合作组织做大做强,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来的好处。

2.加强管理和考核,确保扶持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就农村合作组织活动的开展、责任和意义进行培训,加强规范引导和监管力度,让合作组织步入依法运作程序。其次,应建立年度考核制度,采取暗访、座谈、评议档案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合作组织一年的活动开展、效益产出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及时整改不良现象。第三,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部分空壳合作组织,要责令整改,取消其政策扶持资金,确保扶持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3.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相关部门应把合作组织的活动开展纳入指导的监督范围,以学习培训活动为抓手,强化组织功能,逐步建立常规动态的学习培训制度,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成员的基本素质。一是要切实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通过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组织实施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把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者培养成有较强市场意识、有较高生产技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经营管理者。二是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要继续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加大对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农林类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切实提高农民的技能和素质。

4.因地制宜,抓好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省、市一级要围绕粮食、水果、蔬菜、茶叶、花卉、林产品、生猪、家禽、水产养殖等产业,积极推进专业组织联合会建设,发挥联合会在行业自律、规划、制定标准、评优等方面的作用;县、乡镇特别是乡镇,以培育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重点,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以资产为纽带,将和该产业相关联的农民和组织联合起来,共同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努力。

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建设。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以示范项目建设为载体,根据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抓好典型,做大做强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出口能力强、服务设施全、带动农户多、社会效果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组织。要加强对示范合作组织的宣传,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激发农民发展优势产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农民入会,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


注[1]:本文引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据,除特别说明为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外均来自省农业厅农业经济管理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