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65年来,浙江社会保障事业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壮大,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城镇到农村、从职业人群到城乡居民,一步步改革、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时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浙江的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社会救助机制更趋完善,社会福利体系有力推进,基本建立了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成。浙江的社会保险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先后经历了调整完善阶段、停滞不前阶段和恢复调整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扩面取得积极进展。2013年,全省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新增215.6万人,达到3731.2万人,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72.5万人,比1988年的222.1万人增长9.2倍,年均增长9.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355.8万人,比2012年增加23.6万人,增长1.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新增120.1万人,达到1791.1万人,比1993年的5.2万人增长340多倍,年均增长33.9%。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新增78.7万人,达到1144.3万人,比1987年的243.7万人增长3.7倍,年均增长6.1%。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新增94.4万人和88.4万人,达到1826.1万人和1173.2万人,分别比1993年增长88.8倍和7倍,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5.2%和10.9%。
社会保险标准稳步提高。在确保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已从1997年的435元提高至2500元以上,提升了近五倍,居全国省区前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09年的60元提高至100元。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全面实施,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达到8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巩固。自2003年开始,我省新农合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管理质量不断提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实现了广大农民应保尽保。2013年,全省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7.7%;人均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557元和393元,比2003年增长12和26倍。住院结报率从2.6%上升到9.2%,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5%,已累计为5.2亿参合群众报销医药费用620亿元。同时,我省还在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现城乡统筹。
二、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社会救助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在全国率先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形成了资源整合、层次清楚、种类齐全、标准规范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满足了全省社会困难群众的各类救助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迈出新步伐。2001年浙江全面启动了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当年10月实施《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浙江率先在全国出台了省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低保对象保障水平稳步提高。2013年,全省共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含农村五保)62.3万人,比2001年增加35.4万人,增长132.6%,全年实际支出保障资金24.3亿元,增长15.6倍。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2万人,比2001年增长114.3%,支出保障资金4.4亿元,增长8.7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含农村五保)55.1万人,增长133.5%,支出保障资金19.9亿元,增长18.7倍。城乡平均月低保标准达到526元和406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135.9%和214.7%,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市标准的77.2%,同比缩小19.4个百分点。
医疗救助水平稳步提高。2013年,各市、县(市、区)共安排医疗救助资金6.5亿元,人均筹资13.6元,直接救助133.5万人次,支出8.7亿元,比2006年增长2.8倍;资助114.5万人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支出1.7亿元。筹集临时救助预算资金2.1亿元,救助29.1万人次,支出1.9亿元。
灾害救助能力进一步增强。全省城乡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扎实推进,分级分类避灾安置体系初步建成,救灾网络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救灾能力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救灾、救助、保险等工作统筹推进、相互协调、形成合力。2013年,新增避灾安置场所1144个,累计建成8395个,可容纳灾民200万人以上,基本实现每个县、乡有1-2个避灾安置中心。成功抵御了2008年雪灾,强台风“罗莎”、“森拉克”、“梅花”、“苏拉”、“海葵”、“菲特”等自然灾害袭击。
三、社会福利体系不断健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省在社会福利体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推进了养老、助残、育孤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促进了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的转变。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浙江是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省把建设养老服务体系作为工作的重点,经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2013年,全省新增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491家,合计4996家,有14.5万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其中2万人享受全额补贴。培训机构养老护理人员(含居家养老服务人员)4.35万名,培训辅导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护理人员20万名。建成城乡老年活动中心(室)3.5万个,老年电大教学点1.04万个,老年人协会3.1万个。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制度全面确立。2013年,全省供养农村五保人员3.74万人,城镇“三无”人员0.5万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97.3%和97.7%,分别比2002年提升67.5个百分点和63.8个百分点。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平均为8752元/人年,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为10428元/人年,有效保障了这一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
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不断加强。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推动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建设,完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2013年,全省共有孤儿5204名,其中,福利机构养育孤儿2667名,社会散居孤儿2537名。比照孤儿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15047名。全年共办理收养登记4037件,其中,中国公民收养3956件,外国人收养81件。
各类收养性机构建设有新的突破。2013年,全省共有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2089个,新增床位3万张,达到28万张,比2000年的5.7万张增长近4倍;收养人数新增1.3万人,达到14万人,比2000年的4.1万人增长2.45倍。其中养老床位27.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30.7张。
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福利企业整体发展平稳。2013年,全省共有福利企业2123个,安置残疾职工7.4人,其中,女性残疾职工2.8万人;纳税总额39.7亿元,实际减免税金21.4亿元;实现利润36.3亿元。
慈善事业取得新的发展。组织开展“浙江慈善奖”评选,大力弘扬慈善文化。2013年,共募集善款36亿元;发行福利彩票124.5亿元(占1987年发行彩票以来27年销售总额的19.9%),为国家筹集公益金35.3亿元,有效地推进了我省社会福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社区服务体系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为民生保障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