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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低收入农户家庭特征分析和增收对策思考
来源:   作者:   编辑:   时间:2017-07-06   点击数:

促进农村居民增收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低收入农户增收是整个农村居民增收工作的短板。2013年,按2010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600元的省级扶贫标准,省政府调查认定全省共有低收入农户134万户,人口318万人,全省低收入农户总体仍然较大。如何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是关系到全面小康实现进程的关键因素之一。为此,今年省委省政府针对性地出台了《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年),要求到2017年,实现我省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达到10000元以上(现价),70%以上低收入农户(“低保”户除外)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的目标值。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按省政府要求我们实施了扶贫统计监测,以及时反映我省低收入农户的收支状况和“倍增计划”的实施进程,现根据监测调查数据对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问题作简要的分析与思考。

一、2013年我省低收入农户收入情况和结构特征

据扶贫统计监测:2013年,全省省级扶贫标准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6178元,比上年增长18.1%,其中:29个重点扶持县(市、区)人均纯收入6082元,增长1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分别增长15.3%和16.3%。绝对额分别为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的38.4%和37.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速分别比全省农村居民快7.2和8.2个百分点。“低保”户除外,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的户数占16.0%,其中:29个重点扶持县(市、区)占15.9%。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按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纯收入和非家庭经营性收入三个大类测算,其结构大致呈四三三格局。

1.工资性收入占近四成。2013年低收入农户工资性收入人均2447元,占人均纯收入的39.6%。为农村居民(8577元)的28.5%,占比低13.7个百分点。低收入农户的工资性收入主要以在本县内从业为主,人均为2407元,占工资性收入的98.4%。

2.家庭经营纯收入占三成强。2013年低收入农户家庭经营纯收入人均1908元,占纯收入的30.9%。为农村居民(5757元)的33.1%,占比低4.8个百分点。主要来自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人均1449元,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75.9%;家庭经营第二、三产业纯收入人均分别为208元和251元,各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10.9%和13.2%。

3.非家庭经营性收入约占三成。2013年低收入农户非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1824元,占纯收入的29.5%。高于农村居民(1772元)2.9%,占比高18.5个百分点。96.3%的非家庭经营收入来自于转移性收入,人均达到1758元,占纯收入的28.5%,绝对额和占比各比农村居民高632元和21.5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人均仅为66元,占纯收入的1.1%,只有农村居民的一成多。转移性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是离退休金、养老金和养老保险收入,人均586元;二是亲友赠送和赡养费收入,人均405元;三是家庭住户成员寄回和带回收入,人均348元;四是政府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均265元。

二、低收入农户致贫原因与增收难问题

我省低收入农户大多集中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产业基础薄弱,以从事传统农业生产为主,增收较难;家庭成员中,年老体弱、生病残疾者比重较高,不仅缺乏劳动力,收入较少,还要支付高于常人的医疗费用。因此,低收入农户相对于普通农村居民,生活压力更重,增收难度更大,这与其致贫因素密不可分。

1.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从2013年省政府调查认定的新一轮扶贫的低收入农户情况看,全省省级扶贫标准低收入农户除宁波市不存在以外,分布于10个市的县(市、区),主要集中于地处山区、交通不便、土地缺乏的浙西南(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地区,分别占全省低收入农户户数和人数的86.3%和88.3%,五市占全省比重均为二位数,其中:温州市占全省比重最高,户数和人数分别占20.1%和22.8%,其次为丽水市,分别占19.5%和19.4%。特别是29个重点扶持县(市、区),低收入农户比较集中,有94万户,人口240万人,占全省总体比重的70.4%和75.4%;除淳安以外,浙西南占了28个,其户数和人数分别占全省总体的68.6%和73.5%,其中衢州和丽水所辖县均为重点扶持县。浙东北六市,宁波无省级扶贫标准低收入农户,其余五市所占的户数和人数的比重分别为全省的13.7%和11.7%,重点扶持县仅淳安一县。

2.老弱病残比重高,劳动力缺乏。我省的低收入农户除自然的地理位置影响较大外,因病致贫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我省低收入农户中孤寡老人、病残或有未成年人口的家庭较多,家庭人口偏低。2013年,低收入农户户均家庭人口为2.43人,16岁以下的未成人占10.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34.2%。有18.4%的人口为病残人员,存在健康问题,其中:10.6%的人口长期有病,7.0%的人口为残疾。户均从业人员1.22人,占家庭人口的50.4%,有近三成的从业人员属非劳动力年龄人口,劳动力十分稀缺。从监测样本情况看,浙东北平原地区和舟山海岛地区,致贫的主要原因是家庭人口中有病残人员,舟山高达54.0%,绍兴、嘉兴、湖州和杭州分别为38.2%、35.6%、33.4%和29.2%,均大于全省平均水平。浙西南除金华病残比例(24.2%)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外,其他均在平均水平以下。

3.受教育程度偏低,择业领域狭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口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66.1%;初中程度的人口占24.8%,高中和中专人口占6.8%;大专及以上仅占2.3%。从业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也不高,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42.1%;初中程度的人口占45.6%,高中和中专人口占9.9%;大专及以上仅占2.4%。因此造成从业者接受能力差,且目前扶贫帮扶中享受免费培训的机会不多,2013年低收入农户只有6.0%的家庭接受过免费培训,创业机会较少,就业行业受限。因此,低收入农户家庭从业人员以从事第一产业为主,占从业人员的54.3%,其中:从事农业的占52.0%。从事第二产业的人员占16.3%;从事第三产业的人员占29.4%。

4.低收入户医疗负担重,生活压力大。2013年,我省低收入农户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467元,为全省农村居民平均水平的46.5%,生活水平相对较低。但由于低收入农户病残人口多,医疗负担相对较重,2013年我省低收入农户用于医疗消费支出人均为1026元,占生活消费支出的18.8%,比全省农村居民平均水平(944元)高出8.7%;医疗消费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比全省农村居民(8.0%)高出10.8个百分点。从调查样本看,有12.3%的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在5000元以上,其中:有5.5%的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在1万元以上。这部分家庭的生活极端贫困,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援助和关爱。

三、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的建议

提高低收入农户收入,从根本上消除致贫“细胞”,必须“造血”与“输血”双管齐下。一方面,我省各级要通过实施产业开发帮扶、就业创业促进、农民异地搬迁等工程,加强劳动力技能培训、引导劳动力转移,提高就业机会和增收途径,努力增强低收入农户“造血功能”,促进了低收入农户劳动收入快速增长。另一方面,要通过实施社会救助保障,倡导社会帮扶关爱,加强保障性“输血”,使年老、病残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增加转移性收入,提高生活质量。

1.促进充分就业保增收。对于低收入农户家庭当年新增劳动力(包括大中专毕业生),经过就业技能培训后,在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在一个月内推荐就业;对于低收入农户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各乡镇、村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从事劳务性工作;各乡镇、村、社区管理的勤杂用工优先安排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从业。

2.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守底线。一是“低保”比例不能搞一刀切,应适当提高偏远乡镇或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低保”比例,以户为单位,将所有家庭常住人口计入低保范围。二是确保老、弱、病、残等增收困难的低收入农户和其他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同时,将单过的老年低收入家庭,子女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足当地平均水平半数的,酌情纳入“低保”范围。

3.完善医疗保障减负担。低收入农户有病无钱医治、无处医治,等、挨、靠从而贻误治疗时机,小病变大病,急性成慢性是常见之事。因此,完善医疗保障系统,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是当务之急。一是要增加保障比例,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二是要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对有条件的地方下派驻村医生;对条件艰苦、派驻村医生有困难的地方,应建立病(残)人员档案;建立定期送医下乡制度,解决百姓疾苦。

4.加强扶贫监督检查抓落实。省政府今年出台了《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并且明确了责任部门。好的政策和措施出台以后,关键是抓落实。各级政府不仅要出政策、出措施帮助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更要注重政策、措施的扶贫效果。因此,必须加强对扶贫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特别是对于各项扶贫措施的落实情况、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加强监督,确保扶贫措施到位、扶贫资金使用到位。同时,通过监督、检查和监测,反馈取得的扶贫效果,以便于政策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