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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异比较分析
来源:   作者:   编辑:   时间:2017-07-06   点击数:

内容摘要:劳动报酬是国民经济初次分配的重要内容,其高低关系到社会分配的合理与公平,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异越来越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以来浙江城乡居民劳动报酬的变化状况,指出近年来虽然城乡居民劳动报酬持续增加,但差距较明显,户籍制度、农民工供求关系、文化素质、社会保障不足等是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距形成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针对性政策建议。

劳动报酬是国民经济初次分配的重要内容,其高低关系到社会分配的合理与公平问题。合理的差距,是效率的体现,也是发展的动力,但不合理的差距,会阻碍经济的良性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近年来,随着农民工队伍的不断壮大,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变化及城乡居民劳动报酬之间的差异性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政治经济中的重要议题,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浙江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变化状况

劳动者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实物报酬、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从定义来看,劳动报酬不包括资本和土地的收入等其他要素,但当一些劳动者不是雇员而是自雇者时,如何计算劳动报酬收入就成了一个问题。在早期的研究中,有些学者为了方便仅计算雇员的劳动报酬。如凯恩斯(Keynes,1939)、布朗等(Brown等,1952)计算劳动报酬时仅考虑普通雇员的工资,既不考虑自雇者的劳动报酬,也不考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酬金。很显然,这种仅计算雇员劳动报酬的做法不能反映国民收入账户中劳动报酬的真实状况,如何把自雇者、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业家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纳入进来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在企业家和自雇者的收入中,部分属于劳动报酬,部分属于资产收入。约翰逊(Johnson,1954)将企业家收入及农民收入的2/3划归劳动报酬,1/3划归资本性收入,这种方法被广泛接受[1]。借鉴该计算方法,本文中的劳动报酬特指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两项,将城乡居民收入来源分为劳动报酬与非劳动报酬两部分,农村劳动者报酬等于工资性收入加上2/3家庭经营纯收入,非劳动报酬等于农民纯收入减去农村劳动者报酬。城镇劳动者报酬等于工资性收入加上2/3经营净收入,非劳动报酬等于可支配收入减去劳动者报酬。根据这一计算口径,对2000-2012年浙江城乡居民劳动报酬进行分析,发现新世纪以来,浙江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呈现稳步增长态势。农村居民劳动报酬由2000年的3280元增长到2012年的11320元,年均实际增长10.8%,劳动报酬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重比较平稳;城镇居民劳动报酬由6765元增至25514元,年均实际增长11.8%,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2000年为72.9%,逐年增长,2005年达到81.1%后缓慢下降,2012年,占比73.8%。

表1 浙江城乡居民劳动报酬(2000-2012年) 单位:元

年份

农村居民劳动报酬

农村居民非劳动报酬

农村居民劳动报酬占纯收入比重

城镇居民劳动报酬

城镇居民非劳动报酬

城镇居民劳动报酬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

2000

2001

3280

974

77.1

6765

2514

72.9

3559

1023

77.7

7583

2882

72.5

2002

3820

1120

77.3

9041

2675

77.2

2003

4170

1261

76.7

10474

2706

79.5

3004

4690

1406

77.0

11644

2902

80.0

2005

5143

1517

77.2

13222

3072

81.1

2006

5666

1669

77.2

14464

3801

79.2

2007

6374

1891

77.1

16251

4323

80.0

2008

7149

2109

77.2

17647

5080

77.6

2009

7720

2287

77.1

18897

5714

76.7

2010

8743

2560

77.4

20741

6618

75.8

2011

10126

2945

77.5

23257

7714

75.1

2012

11320

3232

77.8

25514

9036

73.8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浙江统计年鉴》计算所得。

1.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距持续扩大,增速有起有伏。从图1可以看出,浙江城镇居民劳动报酬明显高于农村居民劳动报酬,两者差距逐年扩大,由2000年的3485元扩大到2012年的14194元,2012年,农村居民劳动报酬为11320元,仅为城镇居民劳动报酬的44.37%。从增速来看,农村居民劳动报酬增速总体上低于城镇居民劳动报酬增速,其年均实际增长率低于后者1个百分点。这主要是由于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相对稳定,其工资性收入增长与劳动报酬增长的一致性会更好。因此,农村居民劳动报酬与城镇居民劳动报酬不仅存在着水平差异,同时也存在增长速度的差异。也就是说,新世纪以来,浙江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劳动报酬相对差距总体上是逐年扩大的,特别是2007年以前,城乡劳动力工资待遇差距是持续扩大的,但2007年之后,农村居民劳动报酬增速反超城镇居民劳动报酬增速,说明近年来这一状况有所改变。

2.城镇居民劳动报酬增速回落,农村居民劳动报酬增速呈上升态势。近年来,浙江经济增速逐渐减缓,2001-2005年,浙江GDP年均增长13%,2006-2010年年均增长11.9%,比“十五”时期年均增幅回落1.1个百分点,2011-2012年年均增幅继续回落至8.5%,分别比“十五”和“十一五”时期回落4.5和3.4个百分点。随着经济增速的减缓,城镇居民劳动报酬增幅同步回落,2001-2005年,浙江城镇居民劳动报酬年均实际增长14.4%,2006-2010年年均实际增长9.44%,比“十五”时期回落4.96个百分点,2011-2012年年均实际增幅为10.9%,比“十五”时期回落3.5个百分点,增幅与“十一五”时期相当,总体增幅呈回落态势。农村居民劳动报酬与之相反,从“十五”的9.44%上升到“十一五”时期的11.04%,2011-2012年年均实际增幅为13.8%,呈现出良好的上升态势。

表2 浙江GDP与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增幅变化情况

时期

GDP年均增长(%)

城镇居民劳动报酬年均实际增长(%)

农村居民劳动报酬年均实际增长(%)

2001-2005(十五期间)

13.0

14.4

9.44

2006-2010(十一五期间)

11.9

9.44

11.04

2011-2012(十二五前两年)

8.7

10.9

13.8

3.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增幅较大,增长速度略快于城镇居民。从人均工资性收入来看,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分别从2000年的2001元、6444元增加到2012年的7860元和22385元,增长3.9倍和3.5倍,年均实际增速分别为12.09%和10.98%,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相对较快,2006年后增速一直快于城镇居民工资增速。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这主要得益于近年来浙江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等政策的实施,同时,政府不断强化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民外出从业人数增加、从业环境逐步改善等因素的作用下,浙江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较快增长,2012年比2000年实际增长将近4倍,从而使工资性收入占全部纯收入的比重由47%上升为54 %,上升了7个百分点,占到五成以上,成为农民增收最直接、最重要的推动力。调查资料显示,2000-2008年,浙江非农产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由51.8%上升到67.7%,增加了15.9个百分点。非农劳动力的增加成为推动农民务工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同时非农收入的持续增长确保了浙江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由于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基数较小,因此城乡居民劳动报酬之间的差距依然较大。

表2 浙江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2000-2012年) 单位:元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城镇居民

6444

7214

8534

9693

10753

11941

13016

14510

15539

16701

18314

20334

22385

农村居民

2001

2226

2437

2613

2987

3299

3646

4093

4713

5195

5950

6878

7860

城乡差距

4443

4988

6097

7080

7766

8642

9370

10417

10826

11506

12364

13456

14525

城乡比

3.22

3.24

3.50

3.71

3.6

3.62

3.57

3.55

3.3

3.21

3.08

2.96

2.85

4.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逐渐减弱,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占比则不断上升。经营性收入在城乡居民劳动报酬中的影响力及其变动趋势有较大差异:一方面,随着农民收入来源逐渐多样化,家庭经营收入占农村居民劳动报酬的比重和影响力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00年的45.09%一路下滑到2012年的35.67%,降低了9.42个百分点;而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占劳动报酬的比重则呈稳定上升趋势,从2000年的5.18%上升到2012年的13.59%,增加了8.41个百分点。但由于经营性收入占城镇居民劳动报酬的比重较小,影响力较弱,而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又呈不断下滑趋势,因此,城乡居民劳动报酬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

二、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异原因分析

进入新世纪以来,更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成为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大量农民脱离农业,进入非农产业,获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获取了比务农更高的收入,但与城镇就业者相比,其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与城镇就业者劳动报酬差距不断拉大,这与农民工群体的价值贡献是不相称的。城乡就业者劳动报酬差异,是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户籍制度是制约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异的重要因素。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还未消除,又出现了城市二元结构,即在城市中形成了两个阶层——城市居民(户籍人口)和农民工(非户籍人口)。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连接的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和难以融入城市的制度根源。户籍的差异,使农民工不仅很难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住房、医疗、教育、失业等各项保障,而且面临职业选择上的障碍,导致其就业的不稳定性,工资性收入增长缓慢,最终影响农村居民劳动报酬的快速增长,制约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距缩小。

以户籍为标志的入职门槛,使得即在同等人力资本情况下,城市工人有更多机会进入较高收入的公有制单位。即使是在在同一单位内部,城市工人和农民工收入也存在收入差异,即同工不同酬。田丰的研究表明,如果让农民工享有城市工人进入公有制单位的条件,则会有28.34%的农民工进入公有制单位就业,同样,如果让城市工人依照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就职条件,那么只有8.61%的城市工人会进入公有制单位,比实际上在公有制单位就职的42.46%低33.85个百分点,由此可以证明城市工人与农民工在不同类型单位就职的机会是不平等的,农民工进入条件更好的公有制单位就业较为困难[1]。分割的劳动力市场,阻断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行业和职业间横向流动,阻碍了农民工从低端产业向高端产业流动,更难有提升劳动技能的机会,并由此产生了工资差异和工资歧视,导致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距不断增大。

2.农民工供求关系变化直接影响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异。浙江是人口、劳动力大省,社会的发展带动劳动力的供给不断增多,特别是农村转移劳动力增加较快,在农民工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其工资就会长期维持在一个较低的均衡水平。其中,农民工代际转换是导致农民工长期低劳动报酬的一个关键因素。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基数很大,处于高劳动生产率的农民工也一直保持较高的存量。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浙江省农业转移人口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体,年龄中位数为36.5岁,16-49岁人口占87.1%,其中,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转移人口占32.8%。这一年龄层次的农村劳动力恰恰是农民工的来源主体,其正常的代际转换,意味着在相同工资率的前提下,年龄较大、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民工,在城市的实际劳动报酬水平达不到保留工资水平,逐步由大城市到中小城市,直到回归农村进行逆向流动;而大量新生代农民工则迅速填补农民工需求的缺口。

3.文化素质差异导致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异。总体来讲,居民受教育水平与劳动报酬之间是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受教育程度越高,居民所获劳动报酬和收入就越高,并且进入收入较高单位的几率就更高。研究发现,浙江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每提高一年,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将增加8319.3元,农民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将增加2780.8元[2]。但农民工整体素质一般都较低,受历史原因及人口流动等因素的影响,浙江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总体偏低,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的调查数据显示,农业转移人口中初中文化程度比例最高,为49.3%,有12.5%的人教育程度仅为小学,两者合计为61.8%。接受过高中教育的人数比例为23.8%,10.5%的受过大专教育,本科及以上教育程度者比例为3.9%。总体文化素质的偏低,加之大部分的农村劳动力没有受过一些专门的技术培训,即使受过一些培训,也多限于手工作业,因此只能从事一些简单劳动,从事的行业也较为集中,多分布在制造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准入门槛低的行业,难以进入金融、信息传输等要求从业者教育水平较高的行业,薪资水平相对较低且增速缓慢,导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增长不快。同时,农村人口受教育水平不高,又极大影响了新技术、新成果、新装备向农业的推广和应用,导致农民家庭农业经营性收入增速减缓。

4.合法权利与社会保障难以实现导致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异。同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除了就业门槛比较高,还面临合法权利与社会保障难以实现等困境,制约了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的提高。虽然为城市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但是由于城乡分割,农民工几乎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处于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近年来,浙江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9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制度逐渐完善,明确了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13个领域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为浙江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仍然存在很大距离。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明显偏低。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均不足50%。社会保障的缺失导致农民工收入增长缓慢。

同时,对“以人为本”的忽视,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艰难,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收入被拖欠、被压低,劳动工资常年不增长的情况常常发生,其劳动报酬水平亦得不到有效改善。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2011年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有固定期限仅40.5%,无固定期限6.1%,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比例高达46.8%,也就是说,近五成的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资纠纷发生率较高,调查发现,最近两年与用人单位发生过纠纷和冲突情况的,农民工高达15.2%。

此外,企业中的工会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集体协商职能行使不力,导致了农民的利益不够健全。在工资协商机制上,劳动方,特别是大量一线产业工人(主要是农民工)在对话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工资局面不能得到彻底解决。由于农民工自身整体素质和诉求渠道单一,造成其利益缺乏保障、工资水平偏低的现象,拖欠和克扣工资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缩小浙江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异的措施

缩小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差距,关键是要提高农村居民的劳动性收入水平,主要是提高其工资性收入水平。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关键是要增加工资性的劳动报酬收入,提高初次收入分配中劳动报酬份额。而要缩小城乡居民劳动报酬之间的差异,在保证城镇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最重要的是要较快提高农村居民劳动报酬收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提供长久动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户籍管理制度和乡村土地制度是城乡居民身份不平等的制度根源。因而,消除城乡居民的身份不平等要从制度改革和创新入手。一是加快户籍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改革,消除户籍歧视,把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利益和资源分配功能逐步剥离出去,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一个平等的制度环境,使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各方面拥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土地流转试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确保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第三是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强农、惠农、富农的财税长效机制,优化农民融资环境,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确保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稳步增长。

2.以城镇化扩展农村劳动者的就业空间,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在城镇化水平上,浙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11年,浙江省城镇人口比重达62.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新型城镇化重大战略,为农民工问题提出了一条根本性的解决路径。要抓住机遇,围绕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六项主要任务,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创新城镇化体制机制,加快城镇化进程,以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扩大农村劳动者就业空间,走出一条城镇化建设与扩大农村劳动者就业协调发展的城镇化道路,拓展农村劳动者非农产业的就业空间,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收入水平。

3.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适应城镇化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和方式创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效推动农地制度由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并行分置”向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并行分置”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权能和权益关系,提高农地资源配置和生产经营效率。此外,还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有效拉长农业的产业链条,延长农业产业链,促进农民增收,大力推进规模化经营,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进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提升非农产业收入比重,进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4.加大对农村居民就业创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居民非农就业能力。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对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的增加有重要的影响。影响乡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机会和收入水平的因素有很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村居民本身就业和收入能力的欠缺是根本。职业教育和培训是提升乡村居民素质、提高其就业和收入能力的主要途径之一,构建和完善乡村职业教育体系是农村居民改善收入结构、挖掘收入潜力的根本性措施。通过加强教育和培训,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体能型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向非农产业转移,拓宽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渠道,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能力,提高乡村居民的非农就业能力。

5.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建立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取消不合理的行业、工种限制,打破区域性封锁,实现“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由择业、竞争上岗”的市场化就业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其能真正享有“等量劳动量获得等量报酬”的权力。一是实行城乡统一的用工制度,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彻底改变农民工“离乡不离土”的局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二是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和环境,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积极性。三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继续贯彻落实《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保证农民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的权力。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以工会的集体力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


[1]田丰.城市工人与农民工的收入差距研究.《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2期 .

[2]许连君.浙江农村劳动力教育与农民增收的相关性分析.《浙江农业学报》2013,25(3)。


注释:[1]张车伟,张士斌.中国初次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与问题---以劳动报酬占GDP份额为视角.中国人口科学,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