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服务业发展的日新月异,全球经济竞争的重点正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作为最具有活力的经济增长源,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的战略地位。2010年,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7.2万亿美元,其中服务贸易出口3.7万亿美元,比2009年增长8%,占全球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接近五分之一。
中国服务贸易也取得了较快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从“十五”末期2005年的1570.8亿美元增至2010年的3624.2亿美元,实现翻番。其中,出口从739.1亿美元增至1702.5亿美元,进口从831.7亿美元增至1921.7亿美元。世界排名也从2000年的第12位升至2010年的第4位。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正成为切实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抓手。日前,商务部、发改委等34个部门联合发布《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强调,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要促进服务出口、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力争到2015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达到6000亿美元,年均增速超过10%。《服务贸易促进条例》也在积极酝酿之中,为服务贸易的管理和促进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建设远落后于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往已有的统计资料大部分是在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基础上加工整理而成,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联合国、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六大组织联合发布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中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直到2007年底,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才联合下发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并于2010年作了较大程度的修订。该制度对于构建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有待各部门各地方作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几个主要概念
1.服务贸易的四种供应模式。鉴于服务的生产与提供的特殊性,针对服务的不同提供方式,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4种供应模式:
(1)跨境供应(Cross-border Supply)。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电讯、邮政和金融等;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旅游、留学等;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一个国家通过在另一个国家境内建立机构提供服务,如外资服务业企业;
(4)自然人移动(Movement of personnel)。指一个国家的个人在另一国家境内以自然人存在的形式提供服务,如外籍教师、律师等以自然人的身份在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
2.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BOPS)。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中规定的居民概念,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不属于中国居民的各种经济单位,称为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间的服务贸易,是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统计的主要内容,也是当前国际上开展最广泛、基础资料最完善、最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统计标准。它的数据来源主要是在国际收支(BOP)平衡表基础上加工整理而成。BOP统计的主要范围是跨境供应、境外消费,以及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的一部分。
3.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主要针对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没有涉及到的“商业存在”这一服务贸易供应模式进行统计。也即,对外商在我国设立直接投资企业所进行的服务活动,以及对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进行统计。FATS统计的主要范围是商业存在和一部分自然人移动。
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BOPS)和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FATS)是目前我国服务贸易统计的两条主线。二者的统计方式和统计意义各有不同,在统计范围上也有交叉和重复,因此不能将二者的统计结果简单叠加。
在2010年商务部新修订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制度中,新增了自然人移动的统计内容作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辅线。内容包括中国境内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
二、服务贸易统计在我国开展情况
如前所述,我国第一部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于2007年开始正式发布并实施。事实上,按照世贸组织定义的4种供应模式的服务贸易统计在国际上也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各国有指导意义的统一框架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是在2002年才发布的。之前有关国际组织对外公布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大多是根据各国的国际收支(BOP)统计资料加工整理而成,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地区)定期向国际组织报告BOP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能够按照二套标准,即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统计(BOPS)口径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统计口径来进行服务贸易统计的国家[1]。
国际收支统计主要立足于一个国家或一个经济体,对于一个省或市来说,由于统计基础、经营体制和结算方式等方面的原因,要编制省际国际收支平衡表比较困难。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最近修订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2010年版)中,改革了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的数据采集渠道,由原来的商务部服务贸易司采集全部数据(含分国别、分省市等分类数据),根据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依WTO口径做相应调整,并将相应数据反馈给各省(市),改为由各服务贸易企业通过网络直报的方式直接报送相关数据,由商务部综合采集并向下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区域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采集的难题,但也因此带来了另外一些难题,这将在后面一节中详细说明;外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FATS)统计则由商务部通过该部已有“外商直接投资调查系统”和“对外直接投资调查系统”采集数据,金融类的数据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上报。自然人移动统计分级上报的方式,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当地劳动、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收集行政记录数据汇总、上报给商务部。
一些经济较发达的沿海省市,先行进行了区域服务贸易统计的探索。上海在1997年就开始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探索。上海市外经贸委与上海市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密切合作,共同建立了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指标体系分为二大主线,分别是以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制度为基础的国际收支服务贸易统计,以及遵循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相衔接的原则,以增加值为核心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该体系至今已经统计了从2000以来的上海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统计的结果以统计报告的形式入编每年出版《上海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研究报告集》。
浙江也在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2006年,浙江省外经贸厅会同浙江省外汇管理局、浙江省统计局就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组成了联合课题组,探索了相对较科学的统计方法和统计指标。并根据课题研究结果,收集了2000年以来浙江服务贸易的相关资料,编制了以国际收支统计为基础、以部门数据为修正的浙江省服务贸易统计表。2007-2010年省商务厅主编,联合省外汇管理局、省统计局以及交通、文化、旅游、金融、教育、卫生、科技等相关部门编辑出版了各年度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报告。
三、当前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主要难题
(一)统计方法制度尚不完善
1.《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与现行国民经济统计存在较大差异。首先是统计标准上的差异。基于1993年《国民核算体系》(SNA93)的现行我国国民经济统计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居住地的定义。凡是在编报国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是该国的居民,否则就是非居民[2]。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统计标准是“属地”原则。而基于GATS法律定义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2010版)遵循的是“属权”原则,这主要反映在对外国附属机构(商业存在)处理上的不同,根据属地原则,外商附属机构在东道国内的交易,计入东道国帐下,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计入东道国的进出口,属权原则则相反。其次是统计分类上的差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WTO成员国的贸易谈判服务,它的统计分类主要是基于产品分类,这与我国现行以行业分类为主要基础的国民经济统计框架不能完全对应,这造成了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数据来源、收集信息的渠道等无法与现有的统计体系相融合,给收集统计信息资料带来很大难度。从大的产业分类来说,建筑工程在国民经济统计中列入第二产业项下,而服务贸易统计中把建筑工程服务收入列入服务业项下。另外,如一个制造业企业也有可能承接境外公司的设计或研发项目,在现行工业统计中,这部分收入统计在制造业销售收入中而不是服务业产值项下,但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中,这部分产值应统计在服务产值项下。
2.《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2010版)存在较多不足。制度对数据的采集、使用等方面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制度中规定,“服务贸易统计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全数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测算,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等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服务贸易统计调查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进出口,以及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现有的商务部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输、旅游、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进出口数据则利用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统计资料以及测算数据和其他信息源进行统计。”首先是服务贸易统计调查系统是一个尚在完善中的统计直报系统,统计直报工作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数据缺乏完整性;其次是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数据从上述说明中的三个系统中无法取得完整的数据;第三是占服务贸易总额一半以上的运输、旅游、通信、金融和保险这几大项的数据采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是对各省、市、区的服务贸易数据使用、发布没有统一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导致各地区数据不完整、不可比。总之,一个上下统一、规范严谨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尚未形成,不能满足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管理需求。
3.外汇管理局系统的国际收支统计越来越不能满足服务贸易统计的需要。随着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的扩展、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非国有银行的大量设立以及出国留学潮、旅游潮的涌现,大量的非外汇、非体系内的服务贸易数据被遗漏,出境游客和留学生的境外消费规模更是严重低估,运输进出口的统计方法不尽合理。外汇申报中的结构性偏差大量存在导致服务贸易的结构与事实不符。目前国际收支统计除了总量、行业结构等不能完全满足服务贸易统计需要之外,在地区结构、国别结构等方面更是与服务贸易统计需要有较大的距离。
4.即使是《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本身也存在很多尚未解决的难题。如以跨境消费和支付为主要内容的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统计(BOPS)与以商业存在为主要内容外国附属机构统计(FATS)这二个不同统计标准的数据重复、指标不统一的问题,以及自然人移动统计具体操作等,都尚未解决。
(二)统计调查难度较大
1.服务贸易统计的调查对象多且散。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显示,至2008年底全省共有服务业法人单位29.9万家,其中非金融及非公共管理类法人单位22.6万家,如果再加上有能力承接服务外包的3.2万家规模以上[3]工业企业,这意味着仅服务贸易出口的潜在调查对象就有近26万家。这些企业行业分布广,涉及十多个门类100多个行业中类;大量服务业企业存在票据管理不严格、税收制度不健全、财务资料失真等问题,统计基础薄弱;与此同时,我省作为一个沿海较富裕的省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留学生到境外留学,有更多的浙江人到境外旅游,每年有600多万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到浙江观光、休闲、探亲、商务活动等,这些都是我省教育、旅游进出口的消费者,因此也是服务贸易统计的调查对象,对这些个体消费者的统计调查尤为困难。
2.由于服务的特殊性,有些依附在货物上的服务价值很难剥离开来。如嵌入在出口或进口货物上的软件、知识产权的价值等。
(三)统计力量薄弱
除上述所提及服务贸易调查对象的统计基础薄弱之外,作为我国服务贸易主管部门的商务系统的统计力量也极为薄弱。商务部服务贸易司是2006年新成立的机构,人员配备尚不完整。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成立至今也仅短短5年的历史,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和自下而上的数据采集渠道尚未完全建立,管理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且服务贸易统计从国际到国内都是一件新生事物,很多领域在不断的完善、修订和摸索之中,统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四、构建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几点思考
当前,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的不完善与服务贸易统计的重要性、迫切性的矛盾日益突显,特别是服务贸易出口列入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浙江省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之后,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统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建立上下统一、规范有序的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是要建立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协调机制。建议在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统一框架下,建立以商务厅、统计局、外管局为主体,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协调机制,以保证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其次,循序渐进地建立和完善区域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一是要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商务厅、统计局和外管局等主要部门要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龙头,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国别(地区)统计分类代码》等统计标准,对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所在地、进出口商品国别等基本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统一企业编码,以达到企业基本信息库共享目的,方便信息交流、沟通、合并及统计。二是以服务进出口统计为主要内容,根据目前商务部制定的统计制度中规定的服务进出口十四大分类,针对各大类出口和进口的不同情况,以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为原则,分别采取不同的统计方法分块采集数据,以达到省、市各级服务贸易统计数据“横向可比,纵向可加”的目的。三是建立重点企业统计监测网络,以服务外包、文化、教育、分销等重点行业企业为基础,建立重点企业统计监测网络,以企业的经营状况、进出口效益等为主要内容,掌握服务贸易企业的微观情况,满足上报国家需要,同时为省委省政府宏观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四是在适当的时候,逐步建立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以政府统计系统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和商务系统的境外投资统计制度为依托,整合各有关部门的现有统计资源,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内向和外向商业存在的服务贸易数据。五是要跟踪服务贸易统计规则的变化,如《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对服务贸易项下内容的修订等,不断完善统计方法,调整统计范围,细化统计项目,增强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可比性。
第三,加强服务贸易统计管理和统计规范工作。一是要根据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在人员配置、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有效的保障,特别是要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统计工作及时落实到位;二是要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制度。在统一方法、统一制度、统一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统计发布和管理制度,杜绝数据之间相互矛盾、上下数据不衔接、或数出多门的现象。三是加强服务贸易统计的分析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服务贸易专项统计课题研究。加强对服务贸易进出口运行分析,实时掌握进出口的产业动态和国别市场格局。以便国家优惠政策出台时,能够引导我省服务贸易企业充分用好、用足国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