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对2005-2007年全国及各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这是按照2007年修订的《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发改社会[2007]3437号),对全国及各地区社会评价指标统一为一套指标后所作的第一次综合评价。根据这一评价结果,我省社会发展水平总指数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四。
以2005年全国为100计算,我省社会发展水平总指数2005、2006和2007年分别达到148.00,158.69和173.61,仅次于上海、北京和天津,居全国第四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8.31%,居全国第15位。
分领域看,2005-2007年人口发展领域指数分别为135.35、134.13和136.77,均居全国第七位;生活水平领域指数分别为234.15、259.91和289.03,均居全国第三位;公共服务领域指数分别为143.51、155.28和177.25,2006年居全国第三位,2005和2007年居全国第四位;社会和谐领域指数79.00、85.46和91.39,2005、2006连续2年居全国末位,2007年仅比黑龙江省略高,3年指数均不及当年最高省份的一半。2005-2007年我省社会和谐领域发展水平与其他三个领域的发展水平相比指数明显偏低,排位连续居全国末位。据分析,其原因有二点,一是由于浙江本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所致,从原始数据可以发现,每万人口刑事案件立案数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最低收入户差异倍数这二项指标,浙江省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甚至居全国第一(逆向指标),从而直接导致浙江省在社会和谐领域全国的排位;二是与这套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有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最低收入户差异倍数这一指标所占的分值较大,而这一指标在华东等经济发达的省份,如上海、广东、江苏等地也普遍较高,导致这些经济发达省份与浙江一样,社会和谐指数偏低,排位在全国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