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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业用地流转与使用情况研究
来源:   作者:   编辑:   时间:2017-07-06   点击数:

促进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浙江农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现阶段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抓手。浙江农村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使农业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业领域,为土地的规模经营创造了前提条件。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地流转工作,在2001年就出台了相关政策,2006年又出台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积极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推动下,土地流转从农民相互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流转发展。

本课题利用第二次农业普查资料,对浙江农业用地主要是耕地的利用、流转情况进行分析,了解现状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浙江农业用地流转现状

2001年初,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之后不久,“股票田”等土地流转形式在农民中自发出现。政府因势利导,引导基层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各地因地制宜采用各种形式,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农户将自家的承包田交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租给种养大户经营,农户定期取得租金,或农户以承包田的使用权入股农庄或入股企业等。新一轮土地流转的动力主要是经济因素,是为了实现土地等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取得更高的收益。由于浙江农村二三产业发达,农业兼业户多,从浙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看,流转活跃,虽然户均流转面积不大,但流转耕地总量已具一定规模。

(一)多数农村住户承包或经营农业用地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浙江农村多数住户承包或经营农业用地。2006年,全省889.46万户常住户中,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农业用地的户有731.58户,占常住户的82.3%,实际经营农业用地的户601.89万户,占常住户的67.7%。其中承包过耕地的户有692.52万户,占总数的77.9%;有自留地、开荒地的户数为281.62万户,占总数的31.7%;实际经营耕地的户数为541.02万户,占总数的60.8%。从分市看,村集体承包农业用地以及经营农业用地的户占常住户的比重,舟山市和宁波市最低,经营农业用地的户占常住户的比重,舟山为33.8%,宁波为46.4%,均低于50%。

表1 浙江农村常住户承包和经营农业用地情况

单位:万户,%

从户籍所在村集体

承包农业用地的户

其中:从户籍所在村

集体承包过耕地的户

经营农业用地的户

其中:经营耕地的户

户数

占常住户

比重

户数

占常住户

比重

户数

占常住户

比重

户数

占常住户

比重

全 省

731.58

82.3

692.52

77.9

601.89

67.7

541.02

60.8

杭州市

90.54

90.0

84.66

84.2

81.31

80.9

74.57

74.2

宁波市

84.79

68.5

79.76

64.5

57.42

46.4

46.66

37.7

温州市

95.45

77.5

93.21

75.7

62.14

50.5

54.62

44.4

嘉兴市

56.84

93.6

56.12

92.4

57.31

94.4

56.60

93.2

湖州市

47.24

95.2

46.01

92.7

45.61

91.9

43.50

87.6

绍兴市

78.61

82.6

76.04

79.9

67.65

71.1

64.31

67.6

金华市

87.70

85.9

85.09

83.4

70.85

69.4

66.10

64.8

衢州市

50.11

95.4

42.28

80.5

45.18

86.0

36.81

70.1

舟山市

8.42

41.7

7.97

39.4

6.83

33.8

6.16

30.5

台州市

91.56

77.5

84.31

71.3

72.04

60.9

60.74

51.4

丽水市

40.33

92.6

37.07

85.1

35.55

81.6

30.95

71.1

(二)农业用地流转特点

从表1可以看出,浙江农村住户承包和经营的农业用地以耕地为主。可作如下分类:从耕地来源看主要有,(1)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或者自家拥有的耕地;(2)自留地、开荒地。从耕地去向看主要有,(1)自家经营;(2)租出、包出、转出。浙江耕地流转的特点非常鲜明,主要有:

1.耕地流转较为活跃。全省农村常住户中,租出、包出过耕地的户(以下简称为耕地流出户)有233.16万户,占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过耕地的户的比重为33.7%;租入、包入、转入耕地的户有88.39万户(以下简称为耕地流出户),占经营耕地的户的比重为16.3%。耕地流出户与耕地流入户的比例为2.6:1。

2.耕地流转的活跃程度地域差异明显。宁波市、舟山市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过耕地的常住户中有50%以上的户租出、包出过耕地,而嘉兴、湖州、绍兴、衢州等地这一比例只有20%多。经营耕地的常住户中,宁波、温州、舟山等市约有四分之一的户有租入、包入、转入耕地,而嘉兴、湖州、杭州等市只有不到10%的耕地经营户有租入、包入、转入耕地。

3.户均耕地流转面积不大。由于浙江人多地少,每户拥有的耕地面积很小,所以流转耕地的面积并不大。2006年,农村常住户户均从户籍所在村集体承包土地1.60亩,户均自留地、开荒地0.13亩,户均租出、包出、转出土地0.40亩,户均租入、包入、转入土地0.42亩,户均实际经营耕地1.74亩。

4.流转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重约为四分之一。根据普查结果,浙江耕地流出户与耕地流入户的比例为2.6:1,耕地流出户流转面积不大,但户数较多,耕地流入户户数相对较少,但流入耕地已占其经营耕地面积的相当比重。2006年,全省农村住户实际经营耕地面积中将近四分之一的耕地为租入、包入、转入耕地,其中宁波、温州、舟山等地农村住户租入、包入、转入的耕地面积已占实际经营耕地面积的40%以上。据省农业厅统计,2008年6月底,全省土地流转总面积达513.47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5.9%,这一比例与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基本吻合,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表2 浙江农村常住户耕地流转情况

单位:万户,%

租出、包出过耕地的户

租入、包入、转入

耕地的户

实际经营耕地面积中

户数

占从户籍

所在村集体

承包过耕地

的户比重

户数

占有经营

耕地的户

比重

租入、包入、

转入耕地

比重

承包地、

自留地、

开荒地比重

全 省

233.16

33.7

88.39

16.3

24.3

75.7

杭州市

21.42

25.3

6.96

9.3

15.6

84.4

宁波市

43.89

55.0

12.02

25.8

42.8

57.2

温州市

42.61

45.7

14.33

26.2

42.0

58.0

嘉兴市

12.30

21.9

4.14

7.3

10.2

89.8

湖州市

10.68

23.2

2.55

5.9

17.1

82.9

绍兴市

21.10

27.7

10.16

15.8

24.3

75.7

金华市

27.60

32.4

11.31

17.1

20.5

79.5

衢州市

9.60

22.7

6.16

16.7

17.0

83.0

舟山市

4.16

52.2

1.62

26.3

40.4

59.6

台州市

30.11

35.7

12.79

21.1

36.8

63.3

丽水市

9.70

26.2

6.34

20.5

17.7

82.4

二、浙江耕地规模经营情况

早在1988年浙江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经济发达地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政策规定》,1994年省委又下发了《关于发展粮田适度规模经营的决定》。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浙江最初的土地流转始于上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热情高涨,一些农户承包荒芜地、偏远地等田地从事规模经营。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随着浙江经济及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农业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为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2001年浙江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2002年以来土地流转呈加速发展态势。免征农业税后,农民持有承包土地的承包费为零,使土地流转价格成为净收益,流转的速度逐步加快。从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和2006年第二次农业普查的资料对比看,十年来,农村住户中不经营耕地的户大大增加,同时,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上的规模户(本文中我们将经营耕地10亩以上的户作为规模户,下同)数量增加,经营耕地的规模扩大。

(一)耕地流向规模户经营的趋势明显

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在全部普查登记户中,没有经营耕地的户所占比重为39.4%,比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时提高24.5个百分点;经营耕地面积分别在0.1-3亩、3-5亩、5-10亩的户占全部普查登记户的比重均比1996年有不同程度降低;经营耕地10亩以上的规模户11.58万户,比1996年增加1.9万户,占全部普查登记户的比重为1.3%,比1996年提高0.2个百分点。经营耕地10亩以上的规模户共经营耕地288.73万亩,占农户经营耕地总面积的18.4%,比1996年提高9.3个百分点,平均每户经营规模为24.94亩,比1996年扩大4.71亩。

数据表明,10年来,浙江耕地流向规模户经营的趋势是明显的。农村住户中,有相当部分的户将耕地全部流出,不再经营耕地。需要说明的是,普查登记户中,有部分住户是本身就没有从村集体承包耕地的。但农村住户中不经营耕地的户的比重大大提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和趋势。由于耕地的加速流转,规模经营户的户数增加,占农村住户的比重上升,经营耕地面积扩大,规模户经营耕地占农户经营耕地总面积的比重则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表3 普查登记户经营耕地面积分组

第二次农业普查

第一次农业普查

户数(户)

比重(%)

户数(户)

比重(%)

合计

9005982

100.0

9203182

100.0

0亩

3545495

39.4

1371272

14.9

0.1-3亩

3763754

41.8

5253144

57.1

3-5亩

1097592

12.2

1759696

19.1

5-10亩

483361

5.4

722318

7.9

10亩以上

115780

1.3

96752

1.1

(二)经营耕地15亩以上的规模户数量和比重上升

从全部经营耕地10亩以上规模户分布特点看,经营耕地面积在10-15亩的户仍占半数以上,但与第一次农业普查相比,经营耕地15亩以上的规模户数量和比重在上升。全省经营耕地10-15亩的户占全部10亩以上规模户的52.6%,比1996年下降7.0个百分点;15-50亩、50-200亩、200亩以上规模户占全部规模户的比重,则分别比1996年提高3.7个百分点、2.7个百分点和0.6个百分点。从不同规模分组的户经营耕地面积占规模户经营总面积的比重看,20亩以上的户,其经营耕地面积的比重开始大于其户数比重。经营耕地10-20亩的户占规模户总户数的比重达67.4%,但其经营的耕地面积只占规模户经营总耕地面积的34.5%,经营耕地20亩以上的户占规模户总户数的比重为32.6%,但其经营的耕地面积已占规模户经营总耕地面积的65.5%。特别是200亩以上的户,户数比重只有0.8%,但经营耕地面积比重已达10.1%。

表4 普查登记户经营耕地10亩以上规模户分组情况

规模分组

第二次农业普查

第一次农业普查

户数(户)

比重%

经营耕地面积(亩)

比重%

户数(户)

比重%

合计

115780

100.0

2887299

100

96752

100.0

10-15亩

60938

52.6

709334

24.6

57704

59.6

15-20亩

17073

14.7

286032

9.9

12616

13.0

20-50亩

26785

23.1

754236

26.1

20496

21.2

50-100亩

7147

6.2

471344

16.3

4705

4.9

100-200亩

2961

2.6

375038

13.0

1079

1.1

200亩以上

876

0.8

291315

10.1

152

0.2

(三)规模户耕地复种指数与非规模户差异在缩小

浙江是一个适合于多种作物生长的适生区,同时,由于人多地少,农民有精耕细作的传统。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时,耕地的复种指数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大致呈下降的趋势(具体见表6)。这主要是由于规模户在单位耕地上的劳动力投入显然要低于普通农户,对耕地的利用程度低于传统的精耕细作的普通农户。但根据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情况发生了变化,10亩以上规模经营户的耕地复种指数为145.3%,比10亩以下农户的耕地复种指数142.3%高出2个百分点。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来源越来越非农化,农业生产经营户以兼业户居多,对耕地的劳动力投入大大降低,普通农户的耕地复种指数在不断降低。2006年,浙江农村居民纯收入中农业收入所占比重只有18.8%。从第二次农业普查和第一次农业普查农户耕地复种指数的对比看,各个分组都有较大程度的下降。从常规农业统计数据看,浙江全省的耕地复种指数从1996年的245.6%降为2006年的178.7%,降低了66.9个百分点。

二是随着政府对农业生产扶持力度的加大,农业生产利润在提高,规模户对耕地利用的积极性提高。从10亩以上规模户看,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其耕地复种指数也大致呈下降的趋势。10-20亩的户耕地复种指数较高,但20亩以上户的耕地复种指数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从土地的集约利用看,浙江农户经营耕地规模在10-20亩较为理想。

表6 不同经营规模户耕地复种指数(%)

耕地规模分组

复种指数

第二次农业普查

第一次农业普查

全省平均

142.9

188.6

10亩以下

142.3

191.3

10亩以上

145.3

161.0

10-15亩

157.0

170.9

15-20亩

149.2

161.7

20-50亩

141.8

159.3

50-100亩

140.4

148.8

100-200亩

140.7

148.1

200亩以上

136.3

150.7

三、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浙江农业用地的流转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流转活跃,在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下,也越来越规范和普遍。根据普查结果,浙江农村常住户实际经营耕地面积中租入、包入、转入耕地已占24.2%;10亩以上规模户经营耕地面积已占农户经营耕地总面积的18.4%。土地流转最根本的原因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在新形势下,土地流转如何进一步规范,如何进一步加快发展,如何使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考验着政府的能力,同时,也需要发挥市场的力量。

(一)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特别要做好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

土地流转是今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这次三中全会决定很重要的一个创新点和关键点。虽然《决定》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如果管理措施不够具体不够强硬,很可能出现新的乱占地现象。政府必须未雨绸缪,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始终坚持把保护耕地放在第一位。

农村土地流转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行,首先,政府要发挥好服务和引导作用。各级政府依法监督、管理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信息服务,收集发布供求信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针对部分农民对流转土地存在的思想顾虑,政府要适当进行宣传引导。向农民宣传国家的农村政策,宣传市场经济新形势,宣传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民增收的好典型,使农民意识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一种发展趋势,引导广大农民正确处理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

土地资源是一种既具有基本生产要素功能又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资源,被视为农民的“命根子”,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地位更加凸显。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持有土地成本降低为零,以前那种为了避免交纳土地税费而进行流转的情况将逐步减少,农户情愿自己持有土地作为坚实的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浙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逐步在建立和健全,如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各地等。但总体来看,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相比,差距还是非常明显。现阶段,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仍然难以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取代。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不可少的部分。也只有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推进土地流转的加快发展。

(三)大力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

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不仅是农民的期盼,同时,能有效地把农户之间自发的土地流转纳入政府积极引导、规范管理的轨道。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要更多地发挥乡镇和村两级政府组织的力量。同时,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的运作,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合理确定地租、地价,保证农户流转土地的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市场机制来减少土地流转中的外界干扰因素,真正落实好农民经营的自主权,使农民可以自主地按照市场情况来做出是否流转的决定。通过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形成土地流转的社会化服务和市场化运作,在我省已有成功的例子,如温岭市箬横镇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进一步总结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四)积极探索,推进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

根据有关调查,目前浙江农村住户在土地流转中,大部分农户采取的仍是农户之间自行转包和村集体统一发包等传统方式,采取土地股份合作、通过中介流转等方式的还不多。不同的土地流转形式可以适应不同的农户需求,应积极探索,着力推进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如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型土地流转方式,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于一定的组织形态加以运行,并依据股权获得相应收益的土地经营模式。自2006年底浙江省平湖市黄姑镇渡船村成立全省首个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来,浙江各地积极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形式,已取得一定成效。通过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每年每亩可得一定红利,同时,转移部分劳动力到二、三产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主要参考文献:

1.《浙江现代农业》2008年第四期《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趋势研究》

2.浙江省第一次农业普查课题研究报告集《浙江农村住户经营行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