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浙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战略目标,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以三个“一号工程”为牵引,以“十项重大工程”为抓手,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延续恢复态势。
一、工业生产持续恢复,新兴产业发展态势良好
7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806亿元,同比增长5.9%。分企业规模看,7月份大、中、小型企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0.4%、5.6%和3.0%。部分行业支撑有力。化学原料、电气器械、汽车和仪器仪表行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6.2%、14.3%、13.8%和6.1%。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增长8.6%、7.3%和7.8%,增速高于规模以上工业。智能产品产量较快增长。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智能手机等产品产量分别增长1.5倍、1.1倍和22.9%。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7.3%。1-7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2618亿元,增长4.9%。
二、有效投资增长稳定,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较快增长
1-7月,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8.9%,增速与上月基本持平。分领域看,基础设施投资增长7.9%,制造业投资增长16.5%,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1.5%。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分别增长1.3%和4.0%。民间投资与上年同期持平。民生补短板投资加大力度。基础设施投资增长 7.9%,拉动全部投资增长1.7个百分点,其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业投资分别增长45.1%和 14.9%。社会领域投资增长 22.1%,其中卫生、教育投资分别增长 26.1%、20.5%。高新技术产业快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长 28.0%,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30.2%和18.1%。
三、市场销售继续恢复,品质类消费持续活跃
7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464亿元,同比下降0.6%。按经营所在地类型分,城镇零售品零售额2097亿元,与上年同期持平;乡村零售品零售额367亿元,下降3.8%。生活品质类消费市场较快增长。从限额以上贸易单位看,新能源汽车、智能手机、金银珠宝类等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30.8%、22.7%和10.5%。网上零售增势良好。限额以上贸易单位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增长12.7%。接触型聚集型服务消费持续恢复。限额以上单位餐饮业营业额增长7.5%。1-7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924亿元,增长7.6%。
四、客运量较快增长,货运量规模超3亿吨
7月份,全省客运量突破5千万人,创2021年6月份以来新高,同比增长29.2%、环比增长11.9%,其中铁路客运量增长63.8%。旅客周转量96.9亿人公里,增长58.9%。1-7月全省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分别增长61.5%和99.4%。
货运量连续两个月站上3亿吨台阶。7月份货运量30096万吨,同比增长6.3%。其中公路、水路货运量分别增长8.3%和3.1%。货物周转量增长11.7%。1-7月全省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分别增长6.4%和12.2%。
五、居民消费价格环比上涨,工业生产者价格降幅收窄
7月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下降0.5%,降幅比上月扩大0.4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2%,上月为下降0.2%。八大类商品及服务价格同比“五升三降”,其他用品及服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衣着、生活用品及服务类价格分别上涨4.5%、2.6%、1.0%、0.8%和0.2%;交通通信、食品烟酒、居住类价格分别下降4.7%、0.5%和0.4%。
7月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同比下降3.5%,较上月收窄0.9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4%。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8.4%,环比下降1.5%。
总的来看,7月份全省经济运行延续稳进向好态势,但也要看到,世界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国内需求仍显不足,经济恢复向好基础仍待加固。下阶段,全省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抓住关键、靶向施策,着力扩大内需、提振信心、防范风险,不断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附注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2)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由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产品产量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尽可能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一是统计单位范围发生变化。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纳入调查范围,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等影响。二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产品产量数据存在跨地区重复统计现象,根据专项调查对企业集团(公司)跨地区重复产量进行了剔重。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个体户)、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个体户)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个体户)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个体户)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个体户)的影响。
(4)货运量、客运量、旅客周转量等数据来自省交通运输厅;价格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其它数据均来自于省统计局。